逸”性,其要害在于腐败官员企图把辞职、离职或退休作为
护身符或挡箭牌,给自己的腐败行为穿上隐身衣。表面上是
“逃逸”公职,其实质是腐败的遁形。
采取“逃逸式”离职具有三种动机:一是规避动机,领
导干部在职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,通过辞职、离职或提前
退休实现所谓的“安全着陆”,并把在职期间的腐败资金“洗
白”。二是兑现动机,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
人谋取利益,但并没有马上获取腐败收益,在其辞职、离职
或退休后以各种合理形式加以兑现。三是谋利动机,腐败官
员辞职、离职或退休后,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
件,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、兼职,利用政商“旋转
门”获取高额报酬。这些行为无疑为新型腐败的滋生蔓延提
供了方便。
“逃逸式”离职具有衍生性。面对高压反腐态势,一些
领导干部改变原先的腐败手法和方式,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
影响或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,利用“时间差”实施
“期权腐败”,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到企业谋取职位、高薪就
业。如此,衍生出新的腐败形式,助长政策腐败、利益输送、
官商勾结等,加大隐形腐败的查处难度。“逃逸式”离职具
有隐蔽性。辞职、离职或退休本是领导干部应有的权利,是
公职人员队伍的自然更新。但在现实中,一些领导干部用合
理的权利来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,把赤裸裸的腐败交易隐藏
在离职之中,“在位不收退休收”“在岗不收离岗收”,利用
制度监管漏洞来寻求规避惩治之策。“逃逸式”离职具有投